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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易混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021-05-10 15:28:4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市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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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易混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表 112: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 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 权力的 “ 民有”, 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 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
基本人权原则: 最基本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 2004 年被写 入宪法修正案。
法治原则: 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我国在 1997 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 年被写入宪法修正案。 (2018 宪法修正案)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 “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修改为 “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的基本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 (2018 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2018 宪法修正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 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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