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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考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2021-05-07 10:26:5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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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考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的第一个高频考点是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一般是由于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紧急避险的来源可以有人的行为,也可以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其次是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比如近期才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赵宇案,就是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

  第二个考试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情节,首先要注意防卫过当并不是罪名,而是量刑情节,典型案例有于欢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因存在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所以,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情节时,一定要注意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情节,比如昆山龙哥,因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满足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最后以正当防卫定性;从这些现实的案例中都能简单的了解并记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助于考生掌握本知识点。

  【例1】万某和王某为情敌,某晚万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万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关于万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C

  【解析】王某先是对万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先是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击的,也就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回击的暴力在限度之内,而万某直接用刀桶人的行为,是针对自己人身权遭受损害的防卫,只不过暴力过头,也就是防卫过当了,所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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