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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岗】2021年吉林公务员面试概述-人民警察常见工作场景

2021-05-05 18:33:3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公主岭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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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岗】2021年吉林公务员面试概述-人民警察常见工作场景

  人民警察常见工作场景

  第一节 报案、控告、 举报、 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

  【常用原则】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 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 不得拒绝、 推诿, 并分别情况处理:

  1. 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依法受理, 及时处理;

  2.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 应当先行受理, 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3.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 但情况紧急的, 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 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4. 跨辖区执行任务时, 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

  第二节 值班民警在接到 110 指挥中心出警

  【常用原则】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 110 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 应当做到:

  1. 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 (事) 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 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2. 接到案 (事) 件现场民警汇报后, 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 110 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节 值班民警在接待群众来访、 查询、 求助

  【常用原则】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 查询、求助时, 应当做到:

  1. 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2. 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 详细问明情况, 积极帮助查找;

  3. 对于群众的求助, 属于职责范围的, 积极帮助解决;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 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4. 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 详细做好记录, 尽快查找失主。 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 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第四节 基层民警进行信息采集

  1. 宣传发动法, 破解 “知晓率低” 的瓶颈

  各派出所采取召开院坝会、 发放宣传资料、 张贴 《致辖区居民的一封信》、发送短信、 制作电视宣传片、 悬挂宣传标语、 LED 屏和出租车顶灯滚动播放等方式,加强对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宣传, 确保人人知道, 个个支持, 有效破解了知晓率低的瓶颈。

  2. 错时采集法, 破解 “面难见” 的瓶颈

  针对白天工作时间大部分居民不在家, 入不到户、 见不到人的情况, 充分利用双休日、 晚上和午休时间入户调查, 做到 “彼有闲时我上门”。 通过采取错时采集法, 破解了 “面难见” 的瓶颈, 确保采集不走弯路,提高了采集的效率。

  3. 预约采集法,破解 “人难找” 的瓶颈

  对于有房无人、难以敲开门的居民户, 因情施策, 采取电话预约、 邻居带话话张贴温馨提示等预约采集法, 破解了 “人难找” 的瓶颈。

  4. 联动采集法, 破解 “警力少” 的瓶颈

  以社区网格化工作为切入点, 积极争取党政支持, 充分发动村 (社区) 干部和小区门卫保安、 网格员积极参与, 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单打独战的局面。 通过采取警民联动采集法, 破解了警力不足的瓶颈。

  5. 服务采集法, 破解 “门难进” 的瓶颈

  采集民警通过开展送证上门、 法制宣传、 济难救困、调解纠纷等便民举措, 以摆龙门阵拉家常为切入点, 增强与群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融入群众, 真正破解了 “门难进” 的瓶颈。

  6. 同步采集法,破解 “工作独” 的瓶颈

  将“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与开展宣传同步,与安全检查同步,与服务群众同步、 与情报收集同步, 与打击破案同步, 真正做到 “ 出门一把抓,进门再分家”, 全面破解了 “为采集而采集” 的单一工作瓶颈。

  7. 地毯采集法, 破解 “信息漏” 的瓶颈

  一方面对辖区街路巷或小区所在的楼栋单元进行逐一采集, 做到 “街不漏巷、 巷不漏楼、 楼不漏房、 房不漏人、 人不漏项”, 对未采集到的信息编制好标准地址,做好标记、 登记, 以备再次入户采集; 另一方面以工商、 税务、 房管、 电信、 水电、天然气等部门掌握的基本信息, 倒逼信息采集的全覆盖, 有效破解了“信息漏” 的瓶颈。

  8. 共享采集法, 破解 “信息虚虚” 的瓶颈

  充分利用全国在逃人员系统、 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系统、 户籍管理系统、 一键搜、全国重点单位管理系统等平台功能, 分析比对出录入警综平台的实有人口和实有单位的疑似问题数据, 有效压缩虚假数据存在的空间, 破解了 “信息虚” 的瓶颈。

  第五节 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执法权

  1. 使用警戒带

  2. 交通管制

  《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 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3. 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4. 强行带离现场、 强行驱散、 立即予以拘留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 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5. 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 催泪弹、 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 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 殴打他人、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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