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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高频考点——《综合基础知识》备考之民事主体

2021-04-24 14:21:0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净月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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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高频考点——《综合基础知识》备考之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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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则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公民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

  *公民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可以把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 题 精 讲

  例题1.【2018.5 开州 单选题】关于未出生的胎儿,系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 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D. 胎位出生时为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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