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1 15:53:1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梅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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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事件,莫止于刑拘1
郑州航空港区通报称,经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先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而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也将文印店老板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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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于立生:把梯子给抽走,并不必然导致安装工的死亡,在场的另一名安装工是消防人员到场后从三楼楼顶安全送到地面的。但罹难安装工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从楼顶顺着绳子下滑过程中不慎摔落去世,其死亡不能不说和城管“抽梯执法”的行为有着莫大关联。
航空领域有个着名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总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不知道在这起致人死命的“墙角抽梯”事件背后,该城管执法中队还有着多少次漠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粗暴随意执法行为?可能不在少数,只是大抵没像这次一样铸成大祸而已。
“墙角抽梯”,完全就是一种违法滥权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为给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所以,对于这几位涉案执法人员,不能停留于免职、停职处理和配合警方调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当地检察院,应及时介入其中,启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愿“墙角抽梯式”执法这样的恶劣行为不再发生。
@澎湃新闻吴元中:按正常思维理解,纵然用于违规安装广告的梯子该扣留甚至应予没收,执法人员也应该等工人下来后再扣走。搞“釜底抽薪”、墙角抽梯,把工人在大冬天晾在楼顶上,即便是未酿成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突破了执法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仅应当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还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如果该案按照责任事故罪处理的话,相关执法人员、老板、坠亡工人乃至另一位在场工人都可能有责任,而且责任关系错综复杂,怎能不同时拘留其他人特别是抽走梯子的城管,而仅仅拘留老板一人呢?
事实上,无论老板构不构成犯罪,抽走梯子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一方面,虽然如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执法人员抽走梯子只是想为难一下安装工人,并未预料到坠亡事件的发生。但是,把梯子抽走,使被困工人在没梯子可下的情况下,也应当预料到他们如果不求助于专业救助,就可能因为用绳子等方式下楼而极大地增加发生意外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其行为会给被困工人造成风险,因疏忽大意或者不把这种风险当回事仍然实施某种行为,导致风险真的发生,显然属于过失犯罪。
另一方面,不是负责任地行使权力,而是置安装工人的安全于不顾,在不应抽走梯子之时任性、不适当地抽走梯子,造成工人因为没有梯子而通过绳子下楼发生坠亡事件,无疑构成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同属一罪),应当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进行追诉。
无论如何,执法人员和老板都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只拘留老板而不拘留执法人员的做法让人感到不妥。还望案件监督部门能够把好关,千万别让这起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的案件,在众目睽睽之下成为错案。
@新京报丁远郭:说到底,这还是一个人性化执法的老话题。寒冬腊月,临近傍晚,这正是天气转冷的时候,两名工人在三楼施工,即使执法的需求再迫切,能否等工人下来之后再施以惩罚?有必要抽走梯子吗?执法的尺子,能不能等一等工人的脚步稳稳落到地面,再高高举起?
执法有尺度,也得有温度,这体现的不仅是执法者的人心之善,也是权力的谦卑。
而事实上,现在一些执法纠纷,往往涉及执法过当、缺乏人性化问题。前不久,沈阳交警以“未保持机动车号牌完整与清晰”为由,对多辆车罚款200元。可是网上视频却清晰地显示,一些车牌只是有轻微几个小白点。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罚款吗?
国家对执法人员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哪怕是面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暴力和强制手段,保护执法对象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照顾老人、孩子等特殊群体的感受。
此前,有地方推出了一些柔性执法行为,出现了“眼神执法”“围观执法”,甚至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委曲求全执法”。这样的“人性化”执法是否值得推广暂且不论,但至少体现了文明执法的努力。而眼看有人在屋顶作业撤走梯子,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这无论如何不是执法者应该干的事。说到底,权力需谦抑,执法当人性,兹为常识,不可违背。
@河北新闻网刘天放:对无辜的生命逝去,令人痛惜不已!近些年,城管执法中频发的冲突不断,“城管打人”不绝于耳,这次又发生了近乎残忍的“抽梯事件”,这就更令人费解。城管执法频繁受阻,而受阻后城管又采取极端措施使矛盾激化,出了人命,这又使城管与民众的对立升级。客观地讲,城管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并不算好,甚至是“劣迹斑斑”。那么,城管部门就该好好反思一下自己在执法上是否还应该沿着原有的道路走下去了。
目前,各地城管部门都在对自己的队员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措施也出台了不少,有的甚至很“亲民”。但是,若想改善城管形象,不如拿出实际行动更有说服力。如果一边是“认真”学习、不断“改进”,而另一边却是残忍依旧,那就无法令人信服。喊一千遍口号,学习一万次文件,不如做出样子来,否则,就是十足的摆设和走过场。
恐怕很多人都坚信,城管不是天生的“魔鬼”,缺乏人性化执法的城管队员,如那几个“抽梯”队员,当然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的情感也与普通人一样,但特定的执法环境,让他们失去理智,权力膨胀,加上监管不严,就使其变成了“魔鬼”的化身。将这类事件频发的主因都归咎于城管个人的素质低下,显得很荒谬,还是制度设计缺陷,加上监管不严所致。
由此,本次城管抽梯悲剧绝不能止于刑拘和赔偿,而是要深刻反思城管自身工作中的各种缺陷。希望城管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别动辄就采取极端化措施,否则,非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使自己变得更加被动。中国是法治国家,但执法也要有人性的温度,不然,社会裂痕会加大,城管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将很难变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抽梯事故中,作为介入因素的城管将梯子抽走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电视编剧绞尽脑汁,估计都编不出来。因此,雇人安装广告牌的企业主与最后的死亡结果不存在丝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有违人类基本的报应情感。那么,城管抽梯与死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这又涉及另外的介入因素——欧某在梯子被撤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楼。当天郑州最低气温是零下五度,城管在傍晚时分抽走梯子,三层楼顶相当寒冷,且天快黑了,安装人员自行想办法落地是人之常理。这个介入因素和城管抽梯行为有高度伴随关系,因此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城管的抽梯行为。
事实上,涉事城管因涉玩忽职守罪而被控制,公安机关也认为城管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涉事城管故意抽走梯子的行为不宜以玩忽职守论,而属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职责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而为,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在本案中,城管抽走梯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而不是疏忽大意违背职责。因此,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更为合理。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虽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罚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同等情节,故意型的滥用职权自然要重于过失型的玩忽职守。
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合理的制度本应抑制这种堕落的趋势,尽可能约束而非放纵人性的败坏。鲁迅曾说:“勇者愤怒,抽刃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刃向更弱者。”在城管部门制造的种种热点中,我们看到似乎是鲁迅所描述的后段。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人性中下坠的常态,严惩滥权之举,那么傲慢的权力永远无法学会尊重卑微的民众。期待本案的处理昭示刑罚的正义。
华图解析:一个街头常见的“执法”行为,为何会酿成坠亡事故?虽然撤走梯子的城管人员并无致人死亡的恶意,但其行为加上企业主违法雇工,以及欧某天冷下地等因素,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仅应当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还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可以说,警方刑拘文印店老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然而,对抽走梯子的几名城管,仅是在内部做出了初步处理决定,未免有点说不过去。
近年来,人们总是把“城管”与“暴力执法”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城管与民众的矛盾不断升级,这就需要城管部门好好反省,做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做到人性化执法,这样才能改变城管在人们心目中不好的形象。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不能触犯法律,任性为之,否者,只会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更多违法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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