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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犯罪要件高频考点探析_长春华图

2021-04-08 09:39:0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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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犯罪要件高频考点探析_长春华图

  现今事业单位考试多考察公共基础知识,其中刑法当中的犯罪行为的确定是经常考察到的知识点之一,很多考生在复习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四要件只是知其一而不理解,这就造成了对这部分题目的误解误判。

  众所周知,要判断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通常运用四个要件来加以判断,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缺一不可,这也是做对相关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而常常考到的就是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很多考生分不清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两人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时候只涉及到行政责任,比如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重伤甚至死亡,那就涉及到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在这里重点注意危害行为,我们又根据行为的形式,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其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是常考点。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义务,有义务不去做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都有哪些义务呢?主要有三个: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②职务上或业务上的义务,如医生对病人的救治义务;③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题】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解答这道题首先就要判断孙某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这就涉及到孙某是否是一个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小孩是由孙某携带出门,孙某由于先前的携带行为对小孩产生了照顾救助义务,此时孙某对小孩的失踪不闻不问不施救就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此本题首先排除BD选项。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6岁小孩丢失在“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会出现的危险是应该也是肯定能够预见到的,但是孙某对于小孩的丢失不闻不问,而且出于孙某带小孩出门就有救助的义务,此时不履行此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故这道题应该选择A项,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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