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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21-03-29 06:46: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净月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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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积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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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涉及到故意犯罪的形态,能帮助判断犯罪是否完成,学员在做相关题目时,总是习惯性按照常识去推断,结果导致实际答案与所想大相径庭。因果关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归属问题,行为人是否要担责,接下来通过题目来解释一些需注意的事项。

  【例题】张某倒车为注意到车后的李某,倒车过程中碰到李某导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张某送李某到医院打破伤风针,结果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李某过敏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是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过敏导致,过敏是因为注射了破伤风针,注射破伤风针是由于护士所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护士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护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不能考虑张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结果的间接关系:张某如果不碰伤李某,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这就是间接关系,若考虑间接关系,则一个犯罪事件可能会牵扯到各种人事,这是不合理的。故本题答案为D,张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题目是简单提出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直接因果关系。接下来还要处理一个问题: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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