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4 13:15:3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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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支一扶考试公基法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第1款对一般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3款对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接下来为各位考生解读两者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反击即正义VS不法;紧急避险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
2. 主体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无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 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人。
4. 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 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6. 限定条件不同:一般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重伤或者死亡),特殊正当防卫无实施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以上知识点一般以案例题进行考察,比如:
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不法侵害的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本题中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的关键在于打击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另一个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另外,行为人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精神病人原则上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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