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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之公基备考: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2021-03-21 09:21:1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珲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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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之公基备考:民法之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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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吉林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高频率考察平等主体中的自然人,其中又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考察最为集中、最为重要,因此本文中将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8周岁。

  2.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此三类人的作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此类人作出的部分行为有效

  ①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类型:抽奖,收红包,接受遗产。

  ②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常见类型:买书本,买零食。

  ③事前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行为。

  ④事后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法律行为。

  除此四类型以外,一律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练习题】某超市周末推出抽奖活动,小明购买了100元的生活用品,按规定获得抽奖机会一次。他在服务台凭小票参加了抽奖活动,抽中了一台价值1999元的手机,工作人员当场兑奖。之后,该超市的经理发现小明今年只有16岁。遂向法院主张中奖无效。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无效,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B.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效力待定,中奖无效,法院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C.若小明的父母追认,则中奖有效,此时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D.小明购买生活用品合同及中奖自始有效,法院不应支持超市经理的主张。

  【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民事行为能力,小明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四类行为有效,其购买生活用品和抽奖获利的行为一律是有效的,超市的主张不应该被支持。综上,本题答案为D。

  【练习题】年仅6岁的甲将父母给自己购买的儿童智表手表丢在路边,被经过的乙拾得。対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乙应当将手表返还给甲

  B.甲当然丧失了所有权

  C.因甲抛弃了动产,乙已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

  D.甲的监护人不能请求乙返还手表

  【答案】BC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均无效。甲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抛弃手表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手表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乙不能获得手表所有权,甲的监护人可以进行讨要。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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