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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银行春招公基考点-合同的履行

2021-03-16 13:43:40 银行招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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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银行春招公基考点-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合同的适当履行的规则

  适当履行规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规则。合同双方就如何履行合同存在争议,则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例题】(单选)甲和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10000台电冰箱,乙收货后向甲支付2300万元货款,交货前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负债运行难以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行使哪一权利: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不履行抗辩权

  【答案】B。解析: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题干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甲公司在交货前通过了解到的情况,认为乙公司后期有不能付款的可能,因而行使的权利为不安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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