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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备考:浅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2021-03-15 11:32: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靖宇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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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备考:浅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不管是在公务员考试还是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都是必考内容,对于很多没有法律基础的考生来说,如何能在短时间之内掌握这一部门法的知识要点显的尤为重要。有的同学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特别容易走入一个误区,觉得学法律就是大量记忆枯燥的法条,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学习法律主要是学习法条背后的理论,就比如说我们学习刑法,主要学习总则的知识点,从大的方向来说这块内容包括三大部分: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而这三大内容中“犯罪论”是重中之重,并且也是历年考试的高频考点。那何为犯罪,我们就要深入了解下犯罪的构成理论。

  一般来说仅仅是应对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题目,掌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要件学说就可以了。二阶层和三阶层理论对于初学者难度有些大,在短时间内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背景一般不建议学习。那四要件理论中所提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呢?它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

  第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刑法所保护的各种权益。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比如说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将各种具体的犯罪分为10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又称为犯罪客观要件,主要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研究的核心。除了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还包括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统称为罪过,它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内容。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四、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考试中常考的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年龄问题也会考到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比如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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