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3 10:55:2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伊通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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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十一、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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