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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2021-03-12 11:06:4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公主岭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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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一、什么是财产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财产附加刑的零星考点:

  1、数罪并罚时,如果罚金遇到没收(全部)财产,应该分别执行,而非吸收执行。请注意:这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内容,即《刑法》第69条第3款的内容。

  2、上述情形,应当先执行罚金,然后再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而非先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后执行罚金。显然,前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快”,后者的执行顺序“钱更多”。我国现在追求的是更快,而非更多。

  3、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还可以同时适用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驱逐出境。

  4、犯数罪时,可以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

  5、罚金刑既可以针对自然人适用,也可以针对单位适用。但没收(全部)财产则只能针对自然人适用,不能针对单位适用。

  【例1】中国公民张青由于金融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下列附加刑不适用于张青的是( )

  A. 驱逐出境

  B.剥夺政治权利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A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其中,驱逐处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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