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资料 > 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1-03-11 13:45:52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个非常冷门、极少考到的罪名,此次疫情期间突然成了“爆款罪名”,适用率非常高,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在2020年2月10日两高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各地对于过失引发新冠肺炎传染的行为,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个文件之后,取而代之的都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两高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应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

  该罪的入罪条件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新冠肺炎、SARS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都被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两高和传统的学界通说都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有二:

  (1)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句话的潜台词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刑法》规定某一个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必须先规定一个对应的故意犯罪。但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罪名。

  (2)所有的过失犯都只能是结果犯。而该罪只要满足“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可成立。“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固然是结果犯,但是,“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是危险犯。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既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2023年吉林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吉林省事考资讯中心:jlhtsydw
最新考试资讯,权威备考资料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