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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常识积累:优先承租权

2021-03-11 09:37:1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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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常识积累:优先承租权

  一、优先承租权的含义。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性质:

  优先权类似于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相通点:

  1、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以同样条件声明承租者,出租人有出租之义务,即优先承租人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出租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出租人)之承诺。

  这种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创设某种状态。如果该权利是形成权的话,显然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亦应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与立法精神并不相悖。

  2、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物权。房屋的所有人出租其房屋,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的行使反受没有所有权人(承租人)的限制,这只能是一个附限制条件的物权,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这种观点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房屋给第三人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以承租人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根本就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否认优先承租权的主张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优先承租权对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干涉。若法院作出裁决,肯定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时,出租人可以过一段时间后再对租赁物进行出租,那么这时原承租人是否还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有,这段时间又是多长,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及判决的难以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肯定优先承租权的主张认为:

  第一、优先承租权是保护特殊群体即原租赁人的的权益,维护实质公平的需要。

  第二、优先承租权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

  从浅层次的目的看,优先权制度是为了维护原租赁人的权益;但是,从深层次的目的看,则是为了谋求特定产业的成长,或特定领域的交易安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体现着某种特定社会政策的要求,是一项极具社会使命任务的法律制度。

  从利益基础来讲,不动产的保存者和使用者能够使得被保存或使用的财产价值得到维护;从社会道德观念来说,强者需要特殊保护;而且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来看,原承租人依法实际占有或使用租赁物,应当优先于其他人。

  一个国家要创设优先权是有其客观基础的,既有优称权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基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承租人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随的损害度相对出租人而言很小,属于弱者。因此需要依靠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来维护其利益。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而租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的复杂,对租赁纠纷中的哪些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不好掌握,很容易侵犯出租人的权益。因为按照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结后,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不应过多的干预。过分的强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容易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由此引发法院审理租赁纠纷时,对哪些租赁合同纠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怎样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出裁决后,又如何执行、怎样实现的问题,也待于解决。

  国内、外的立法对不动产租赁人的优先权都有肯定的规定,对与其接近的优先承租权也应予以肯定,理由如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值;其次,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出租人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兼顾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符合立法的精神和目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的优先性,使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租行为而受到影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租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租给第三人和租给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租给原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基于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房屋的事实前提,故法律应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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