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09:32: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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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民法典》常识积累:关于高空抛物坠物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民法典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规则。
(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表明立法态度,确立了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等多种主体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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