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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测备考:关于民法中继承法的考点分析

2021-02-18 13:49: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梅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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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测备考:关于民法中继承法的考点分析

  关于民法中继承法的考点分析

  在公基民法中关于继承法的考点较少,但是也是必须要掌握的考点。

  1.遗产与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2)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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