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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考申论热点: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考点讨论

2021-02-08 16:07: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松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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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考申论热点: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考点讨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原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①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情形下被告的确认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例1·单选】甲焚烧秸秆,被县环保局处以2000元罚款,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甲仍不服,欲起诉。被告应当是( ):

  A. 县环保局

  B. 县政府

  C. 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环保局或县政府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例2·单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下哪个组织不可以作为被告?( )

  A. 做出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C. 由法律、法规授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 受行政机关委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受行政机关委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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