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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讨论

2021-02-04 16:32: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白城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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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讨论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债务分配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故我国法律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债务问题,婚后原则共同债,但自己欠的自己还。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①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意区分四大发明中相关重大事件(活字印刷术。毕昇造纸术)和最早出现时间。

  原则是:共同债务共同还,夫妻共同先偿还不够协议再连带。

  【例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应:

  A.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B.共同偿还

  C.共同财产先还,不够的夫或妻欠债的再还

  D. 连带清偿

  【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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