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4 10:36: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点击关注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之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事业单位考试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原,主要指无论主观方面是否对行为造成的结果有过错,只要该损害结果是由该行为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那这样一个无论主观是否过错,只看客观损害结果是否由该行为引起的归责原则,又叫做客观归责原则,而且只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具体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该原则呢,吉林华图教育研究院对此做了一些总结: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通过以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有了了解,希望大家多加练习。
了解更多请关注吉林华图公众号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之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