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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提出对策题的“可行性”

2020-12-04 10:16: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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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提出对策题的“可行性”

  之所以选择提出对策题进行分析,主要因为无论从全国的联考还是各省的自主命题来看,2020年之前提出对策题目的考察力度并不大,而这一形势很有可能在今年的省考中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是由于省考基本上受到国考的影响,而之前的国考基本上很少单独考察该题型,但2020年国考的大纲对提出对策题做出了新的要求,在实际考试中也重新单独的测查了该题型且难度不小,因此作为省考理应适应国考的考试趋势对提出对策题进行测查。

  而提出对策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提出合理的对策”,从常规的要求来看,提出对策题目的要求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等,其中大多数人感到迷惑的便是可行性。何为“可行”,简单地说就是考生写出的对策建议一方面能够解决材料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符合客观实际与材料实际,如果只是解决问题但不符合实际则不能称为可行。举例来说,A市由于财政困难,在垃圾分类工作上提供的资金不足导致了垃圾回收工作开展困难,该如何解决?如果考生分析的过程中觉得由于缺钱所以工作难以开展,进而提出A市应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猛地一看通过钱把问题解决了但事实上这是不符合A市的客观事实的,因此这样的对策答案是无效信息。那么,如何解决A市目前存在的问题呢?这需要考生从实际出发,也需要考生有一定的知识背景,既然材料已经说明了A市财政困难,那么资金问题很明显就需要通过其他主体来解决,从政府内部的渠道看可以向上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从政府外部的渠道看可以借助市场主体的力量,一般就是引进社会企业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

  可行性原则是提出对策题的核心要求之一,希望各位备考的小伙伴一定要牢牢遵守“对策既要解决问题,也要符合实际”的基本要求,在平时练习过程中有意识的积累一些常见的解决问题的做法。希望大家能沉下心,专心备考,在2020年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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