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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你我都不应该忘记的《民法典》时代前的故事

2020-11-05 17:21:19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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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你我都不应该忘记的《民法典》时代前的故事

  裁判虽然是理性而坚硬的,但亲情却是温暖而柔软的。在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中,更需要的是亲情的温和化解,而非裁判的冷硬切割。”这两句话出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对夫妻多年求子不成,通过男方提供精子来代孕,喜获一双龙凤胎。原本幸福的生活才刚要开始,父亲却因病早亡。孩子的祖父母为争夺监护权将孩子的“妈妈”诉至法庭,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祖父母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上留下了这么一段佳话,使得原本冰冷的法律裁判,有了人间的温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代即将到来不到100天前,小编就带着各位回顾这一案件中的法律焦点。

  1.代孕协议如何?代孕协议是否会影响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是:第一,行为人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显然,代孕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无效。但是,代孕协议无效,会影响相关的监护权吗?首先要明确的是,“出生”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而不存在“出生无效”的说法。因此,只要自然人出生,其生理上的父母就有相应的亲权。因此,无论孩子是基于有效婚姻还是代孕协议出生,其生理上的父母都具有相应的监护权。在本案中,去世的父亲和下落不明的代孕“母亲”具有对孩子相应的监护权。

  2.“母爱是无法替代的,孩子的这一情感需求不能不予考虑”。

  这是写在判决书中的另一句话,亦即母爱不因血缘而减少,孩子们现在的“妈妈”也应当认定为“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受歧视。同样的,本案中的“妈妈”在伦理地位上虽然是“继母”,但在法律世界中,其权利依然受到保护,亦是孩子们首要监护人之一。因此,在这位母亲尚有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依然处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中。

  最后,小编为各位准备了相关的例题:

  【例1】(单选)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8周岁,购买20元的记事本

  B.乙,18周岁,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学校

  C.丙,32周岁,欺骗他人签订劳动合同

  D.丁,16周岁,在工厂打工养活自己,父母不同意其购买电脑

  【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是:第一,行为人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A选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与智力、年龄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B选项,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欺骗他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当选。D选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使父母不同意也不会影响其效力。

  【例2】(多选)甲男、乙女两人系夫妻,甲在和乙结婚前,与前妻有一子丙(现8岁),和甲、乙一起生活。后甲因车祸死亡,据悉甲的父母健在,甲的前妻和乙都表示不愿意照顾丙。按照现行民法,丙的监护人是()。

  A. 乙

  B.甲的前妻

  C. 甲的父母

  D. 民政部门

  【答案】AB

  【解析】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职责,不能随意放弃。甲的前妻作为丙的生母,乙作为丙的继母,都对甲承担监护的职责,同属丙的首要监护人,单方面的放弃不排除其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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