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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2020-06-15 09:15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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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包括几个主要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受案、调查

  (1)受案。治安案件的受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表示受理、登记并予以审查、确认的法律活动。

  (2)调查。治安案件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情况,依法对治安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进行的调查活动。调查包括若干调查的方法,如传唤,勘验、检查,扣押、登记,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等。

  (3)传唤。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命令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措施。

  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4)勘验、检查。勘验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以收集案件证据的法律活动。

  检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5)扣押、登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通常包括:违法所得财物;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行为人持有的违禁品等。但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6)鉴定。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依法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专业技能或专业设备和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对治安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法律活动。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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