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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浅析诈骗罪的解题技巧

2020-05-12 15:08:3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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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备考:浅析诈骗罪的解题技巧

  事业单位的法律题目中,诈骗罪是高频考点。很多同学反映不知道如何准确理解诈骗罪,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能帮助考生准确掌握这一考点。

  一、相关法条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条解读

  (一)行为结构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欺骗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1)欺骗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语言欺骗、文字欺骗,可以是作为的欺骗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欺骗行为。

  例如,张某减少机动车里程数后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的,属于作为的欺骗行为。首饰店将镀金的首饰当作真金卖给顾客,店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不作为的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的内容特定。即为“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通过“调虎离山”、“调包”类型的欺骗行为,取得对方占有的财产,是盗窃罪,非诈骗罪。采用“调包”方式取得自己已经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属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例1,甲骗乙出屋后趁机拿走乙家的古董花瓶,甲并没有欺骗乙处分财产,故甲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成立盗窃罪。例2,甲听乙说能将20元变成100元,便将自己的1000元交给乙,乙用红纸包着1000元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甲,并告知过两个小时打开看。待甲打开后,发现红纸包里都是餐巾纸。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例3,甲是裱画师,在为乙裱画时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几天后将一副赝品当作原画归还乙,甲成立侵占罪。

  (3)欺骗行为的程度。A.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也属于欺骗行为。例如,甲冒充毛泽东、周恩来等历史名人,骗取缺乏相应常识的被害人财物的,属于欺骗行为。B.对自己卖出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处于一般商业习惯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是欺骗行为。例如,售楼处声称未来一个月房子将会大涨,进而劝说他人购房,但一个月后政府调控房价下跌,售楼处不属于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

  (1)被骗者的资格。被骗者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人,但不要求一定是财产的占有者。

  A.被骗者只能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能包括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机器、动物。

  B.单位可以是被害人,但不能是被骗人,单位中具有处分权的自然人可以是被骗人。

  (2)三角诈骗。在诈骗中,被骗人与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同一人。当被骗人与被害人属于同一人时,是二者之间的诈骗;当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时,是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由于事业单位的考题理论性不是很强,所以关于间接正犯的问题只记结论即可)的区别在于被骗人(处分财产的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如果其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则成立诈骗罪,如果其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例1,甲去乙家偷手机(价值6000元),乙的6岁小儿丙在家,甲跟丙说自己是他爸爸的朋友,帮爸爸拿手机,丙未理会,将手机给了甲。乙是不具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因此甲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例2,甲去乙家偷手机(价值6000元),乙的媳妇丁在家,甲说是乙的朋友帮助乙取手机,丁将手机交给了甲。丁是具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因此甲成立诈骗罪。

  (3)欺骗行为与被骗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A.如果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出于怜悯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只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B.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也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C.被骗人被骗后,因处分错误,将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行为人只承担诈骗罪未遂的的责任。

  3.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这属于诈骗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理论界有多种观点,综合采取主流观点得到结论: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性质、种类,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否则,只成立盗窃罪。

  例1,甲在超市内将低档手机的条形码撕下贴到高档手机的包装盒上,结账时,收银员只收了低档手机的钱。甲成立诈骗罪。例2,甲在超市将方便面的条形码撕下贴到照相机的包装盒上,结账时,收银员只收了方便面的钱,甲不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4.行为人获得财产

  作为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对象,其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产生的财产权是财产性利益。

  例如,甲诈称自己生病,让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到医院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如果乘坐出租车使用欺骗手段使得司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诈骗行为。

  5.被害人遭受损失,且数额巨大

  (1)数额较大,要求3000元以上。诈骗金额不满3000元的,即使符合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也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没有金额的要求。例如,甲将面粉冒充毒品出卖给乙的,甲成立诈骗罪。

  (二)责任

  罪过责任形式为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例题解析

  【单选】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 )

  A.甲在火车站趁乙打盹之际,将乙的红色行李袋换成提前准好的另一红色行李袋,并从中取得2000元

  B.乙声称自己卖的当下潮流爆款手机市场价格2万元(实际3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价格出售

  C. 丙在超市内的火腿肠箱子打开,拿出20根火腿肠,放入一台微型数码相机,并付了一箱火腿肠的钱

  D.丁欺骗张某得了肺炎,进而将药品卖给张某

  【解析】A项错误。“调包”类型的欺骗行为成立盗窃罪。B项错误,甲是属于对自己卖出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处于一般商业习惯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是欺骗行为。C项错误,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性质、种类,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否则,只成立盗窃罪。火腿肠和照相机的性质、种类均不同,故成立盗窃罪。D项正确,成立诈骗罪。因此,本题选择D项。

  以上是关于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能帮助考生掌握诈骗罪的解题技巧,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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