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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这类人员可调任公务员!江苏省出台实施办法!

2020-05-01 14:23:0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贵州改革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江苏省委组织部近日修订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这次修订,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并针对不同层级的机关明确了可以调任的领导职务层次。

  以下为全文。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 2020年4月16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修订 2020年4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五条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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