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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备考:动产致损责任

2020-01-07 13:32:47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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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备考:动产致损责任

  动产致损责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本文将对常考的几种动产致损责任进行专门的梳理。

  一、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一天凌晨1时许,甲某站在一栋楼房的下面与人聊天,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个烟灰缸,正砸在甲某的头部致其重伤,花去16万元医疗费。经技术鉴定,楼上三楼以上的23户人家均有可能扔出烟灰缸,但到底谁扔出来的无法查明。法官判决:23户人家每一家承担5000元补偿金给甲某。这一判决的依据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1.归责基础: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的归责基础,乃在于生活中邻居交往的风险理论。至于责任人属于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是不明确的。

  2.免责事由:(1)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上例中有某户人家证明案发时自己没有任何一个人在家,也就不可能扔烟灰缸;(2)能够证明具体侵害人的。如上例中如果23户中的某乙证明是邻居丙扔的烟灰缸,则包括乙在内的其余22户皆得以免责。

  3.以上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4.这一侵权形态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分别实施了同样的侵权行为,导致一个结果,推定为共同侵权,成立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在上例中,如果23户同时分别扔出来一个烟灰缸,一共23个烟灰缸,其中一个砸中了人,就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但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形态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该行为,只是在数人之中不知道是哪一个人实施的。

  二、堆放物倒塌的

  依《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一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2)项的规定完全一致。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如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这一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三、妨碍通行物侵权的

  《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建筑公司车辆运输建筑工地的沙土,由于车厢泄露遗撒在路面,导致某盲人路过时跌倒致伤,则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一辆大卡车运输过程中,司机没有将运输货物系紧,部分货物散落于高速公路上,导致后面的过往车辆受损。

  这一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的堆放物不同,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和遗散物品本身就具有过错,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属于违法在先,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督促有关单位减少在公共道路上的堆放和倾倒行为。

  提示:“此处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故意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也包括由于疏于管理导致相关物品被遗撒在公共道路上的行为人,而不是公共道路管理义务人,如高速公路管理局。有疑问的是,在堆放、倾倒或遗撒行为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可否举证公共道路管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追究后者的责任,对此立法未予明确,且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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