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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考备考备考:浅析不安抗辩权

2019-12-19 13:11:35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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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考备考备考:浅析不安抗辩权

  国考中,近两年一个很热的考点就是不安抗辩权,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题目一直是同学们的难点及易混淆点。难点在于根本就不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效力。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能帮助考生突破这一难点。

  一、知识梳理

  (1)概念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①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出对方不能履行的证据;

  ② 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

  ③ 对方提供担保后必须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④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难点解析

  1.什么是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比如张三请求李四还钱,张三对李四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李四说钱已经还完了,不需要再还钱了,李四对张三行使的是拒绝其债权请求的权利,即抗辩权。

  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只不过比普通抗辩权的内容更丰富一些,其也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分成“不安”和“抗辩权”两部分,“抗辩权”前文已经提及,就不再赘述。“不安”实际是义务人针对权利人的经济状况而产生的不安的心理,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即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债权。在合同履行中,正常情况是先履行一方先履行,待其履行后,再由后履行一方履行,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此时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不安,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但中止履行时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提出合理的理由后,后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有两种途径弥补,第一种是提出履行,即向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保证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第二种是提出担保,即使真正到了不能履行的那一天,我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该两项承诺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提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先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说明不安抗辩权的知识点。如甲向乙购买1000只鸡,约定甲于10月1日向乙支付价款5万元,乙于10月10日向甲交付1000只鸡。10月1日时,甲拒绝向乙支付价款,理由是,乙所在的村子最近发生鸡瘟,大批农户的家鸡死亡,甲认为乙无法向其交付1000只鸡。此时乙有三种情况:(1)乙提出,虽然村里发生鸡瘟,大部分农户的鸡死亡,但是我的鸡是从别的村买来的,可以如期交付;(2)乙提出,虽然村里发生鸡瘟,大部分农户的鸡死亡,我也不能保证10日的时候能否交付1000只鸡,但我向你提供5万元的担保;(3)甲采取默示的态度,既不提出履行也不提供担保。结论:针对于乙的第(1)(2)种情形,甲应恢复履行,向乙支付5万元;针对于乙的第(3)种情形,甲可以解除合同。

  三、例题解析

  1.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人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先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根据题干,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已负债累累,没有支付能力,所以甲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B选项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甲作为先履行一方,提出的不是先履行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不符合题干。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选项。

  2.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B.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C.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D.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答案】B

  【知识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故本题选错误的选项,即B选项。

  以上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知识点,希望通过今天的总结能对考生扫清盲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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