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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备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9-12-16 13:42:15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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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业单位备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直是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的重要考点。本文就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一个系统性阐述,以期帮助考生复习备考。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条法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适用方法问题的规定。这十一种方式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担责方式可以适用,或者是几种方式一起运用。

  具体来说,这十一种承担方式的含义如下:

  1.停止侵害是指针对加害人正予以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为保护财产或人身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这种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是指针对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侵权人排除这种妨害、障碍性行为。

  3.消除危险是指针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潜在的威胁,对此,权利人可请求其采用有效措施来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是指就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被侵权人得依法请求侵权人予以返还。

  5.恢复原状从广义层面上理解,是指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狭义层面是指修复损害的财产。本法条的恢复原状主要是指修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外的其他复归原有状态的方式。

  6.修理、重作、更换是指针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毁损情况,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侵权人予以修理、重作和更换。

  7.继续履行是指当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实施履行合同债务。

  8.赔偿损失是指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依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受损失方有权主张由违约方或侵权人以财产进行赔偿。

  9.支付违约金是指当出现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必须依照约定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给予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在不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内,运用补救手段,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被损名誉。

  11.赔礼道歉是指针对民事主体受损的人身权以及受侵害的财产权,请求实施加害的自然人以礼节或者行动赔罪,征得对方的理解和原谅。

  《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在此处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也对接了其他法律中已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贴合了时代的发展诉求。惩罚性赔偿又称为报复性赔偿或示范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它在实际损失弥补之外还重罚了侵权人,加大了救济力度。

  在司法适用中,民事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使得救济者多得选择也出现多样化的状态,侵权或违约行为出现后,侵权方或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这应该由受害方或是守约方选择而定。但是,依据其利益取向及案例实情作出选择时,不得随意要求兼采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否则就会显示公平。但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有些方式是不能合并适用的,比如物权保障维度的排除妨碍、物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维度的消除危险这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就不能与违约金合并运用。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也很少合并运用。消除危险亦不能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一起运用。

  综上所述,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限制,考生应对此考点准确而透彻的掌握,才能在做此类试题时游刃有余,有的放矢。最后希望考生都不负韶华,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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