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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松原事业单位备考资料:2018年宪法修正案

2018-08-15 09:46:33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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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松原事业单位备考资料:2018年宪法修正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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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七自然段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十一自然段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一条 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增加一项 作为第十一项,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十九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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