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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松原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民法总则》新修正知识点小结

2018-08-15 09:28:56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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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松原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民法总则》新修正知识点小结

  《民法总则》新修正知识点小结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可以被保留下来,不适应的部分就会被变革。《民法总则》就是基于这一哲学原理而产生的。可以说,民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基础和前提,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总则》实施并不意味着《民法通则》废止,按照我国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的溯及力原则,《民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同之处,按照《民法总则》实施。因此,《民法总则》新修正的条款就容易成为公基考试的热门考点,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系统性梳理,以期为广大考生备考提供借鉴意义。

  1.《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合法原则。二是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前者无需赘述,而公序良俗是整个《民法总则》非常重要的考点。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为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由于现实生活中民事活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对其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民法总则》要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基础上,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来弥补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不足,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第一次采用“公序良俗”的用语。

  2.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在需要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也就是说,如果婴儿出生后存活了片刻时间,即便他立刻死亡,他也能通过这条法条取得权利能力,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获得遗赠等权利。即在此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突破了出生的界限,维护了胎儿的权利,同时也使得继承法体系能得以自洽与周延。这使得原来的《民法通则》中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的规定避免了不合理的结果。这一法条的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承认胎儿具有继承权,继承开始时必须要为胎儿留出法定的份额。此外,当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妻子已经怀孕,那么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害赔偿不仅其妻享有赔偿请求权,后来出世的孩子也单独享有赔偿请求权。

  3.《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制度,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经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足以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因此,《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由于营利法人设立的宗旨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所以其成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此类法人或者是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基金会法人;或者是以满足法人成员或特定范围人员的利益为目的的互益法人,如行业协会。非营利法人包括营利法人之外的部分法人,可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三大类。

  4.《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据此,《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是为考生总结的关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通则》而言主要变动修正的考点,希望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才能在公基考试灵活多变的多元化考查中得心应手,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愿同学们对《民法总则》高度重视,它将成为公基考试的重要考点,对成绩具有重要影响,希望同学们好好把握,都能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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