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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春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抢劫罪和抢夺罪

2018-07-27 10:37:26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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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春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抢劫罪和抢夺罪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辨析

  在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重点罪名经常是考试的重点,而刑法的重点罪名有四百多种,因此无论是老师授课还是学员学习,都不能全部涵盖所有的重点的罪名,所有我们应该最大放小的学习,重点学习那些特殊罪名,以及那些极易让考生混淆的罪名,例如抢劫罪和抢夺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今天,小编在这里就重点给大家梳理一下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考点。

  首先,抢劫罪,是指以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在于是在手段上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令人无力抵抗的)还是是乘人不备。抢劫力度重,抢夺力度较轻。不过,抢夺经常会转成抢劫。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

  其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即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不是通过威吓迫使他人失去财物。

  2、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最后,抢劫罪有一些加重情节,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老师还是学院在授课还是学习过程中都应该把握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特殊点和区别,这些知识点往往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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