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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不当得利的那些事

2018-07-17 08:50:25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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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不当得利的那些事

  关于事业单位中不当得利的那些事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考察通用知识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人文、法律、公文、常识以及时政和省情等内容,那么在法律知识当中,我们主要掌握的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普通法律等,其中《民法》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联系最为紧密,也是考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知识,那么在这里我们首先就要提到关于《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也是考试当中变化形式最多,学生很难明确掌握的内容之一。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区分一下如何去辨别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考试中快速准确的做好解答。

  关于不当得利,我们先要掌握它的基本概念,能够辨别出什么样的民事行为算是不当得利,同时考试主要以不当得利之债作为考试的重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一方收益,一方受损。比如我们去超市买东西,但是收银员结账的时候多收货款,或者在马路上捡到了被人的东西,并且据为己有的行为等,就是不当得利。那么关于不当得利之债我们在返还的时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不当得利的原物尚存时,返还原物;另一种是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价偿还。那么在偿还不当得利之债的时候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方式是将不当得利的利益上缴国家。那么这点在考试过程中是大家应该重点关注的关于返还债务时的地方。

  【真题1】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须注意: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本题中的1万元为甲不当得利所得,而再返还银行时,应该连同该1万元的孳息一并奉还,但是由这1万元所得的收益5000元,应当扣除其管理费用成本2000元,将剩余3000上缴国家,因为既不属于银行所得,也不属于个人所得。

  【真题2】(多选)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BCD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以上两道题就是和不当得利有关的题目,在事业单位考试的过程中针对不当得利的考察范围非常广,因此要求学生应当重点掌握如何去辨别不当得利的具体案例,和与之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熟练掌握基础知识,在考试的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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