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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8-07-13 09:44:0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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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吉林省历年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考点,考查频率非常高。这个考点一直是广大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很难掌握且容易出现混淆的。所以,笔者在此文中就对该知识点作详细阐述,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同学们都知道,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就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然而,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并不是每个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有的犯罪人只是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还有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实质上看,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真正对法益造成侵害,因而,就出现了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总体来说,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区分以上三个知识点是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重要的考点,考试形式是以案例形式出现居多,辅助考查相关概念。所以,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对三者有很深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考试中运用自如。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是刑法处罚未遂犯的根据之所在。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咋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考生在备考公基考试时,要掌握以上三个概念的区别,找到区分点是考生解题的关键之所在。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主要看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主要看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的犯罪。下面我们来看一道真题:

  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 )。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杀人罪(预备)

  C.故意杀人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由于题干中甲某一直未能找到乙某和他的女儿,可推知甲某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因此,甲某只是处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答案选择B。

  综上所述,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共有三种,由于这三种形态的出现,才导致没有成功实施犯罪。考生要对其有十足的掌握,才能在做这类试题中保证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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