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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不作为犯罪

2018-07-13 09:41: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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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一、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窃取财物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是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法律以及有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在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方式中,作为即违反禁止性规范,是“不应为而为之”;而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是“应为而不为之”。这里的重点是不作为问题。作为是最常见的行为方式,而不作为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相对静止、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则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但不作为方式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就应构成犯罪: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即有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即有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在犯罪成立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例1】司机丁某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丁某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丁某是否因刘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解析】丁某因其先行行为而对刘某负有救助义务,但事后的鉴定结论表明,刘某的死亡完全由先前的交通肇事造成,与丁肇事后的不作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丁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如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或扶助或赡养)的义务、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即相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言是没有履行,是不作为,但他此前必须有履行判决、裁定的积极义务,这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常见的此种类型的不作为还有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等等。

  2.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

  这是基于职责岗位规范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如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具有保护义务,再如值班的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面对暴力违法犯罪警察有制止和处置的义务等。该积极作为义务是职务上、职责上的要求,是由工作岗位、身份等性质所决定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这主要针对法益处于无助、危险或者脆弱状态时,行为人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存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即行为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自我设立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将路边的弃婴抱回家之后,就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再如,数名驴友野外登山探险,相互之间就形成了危险共同体,相互之间就承担着照顾、保护他人的义务。

  【例2】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一天,雇主上班了。家中只有保姆甲和二三岁的小孩。甲是个电视迷,只顾看电视,结果忘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进门口旁一池塘里淹死了。那么甲对小孩的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解析】保姆甲对这个小孩的死亡是不作为,没有积极履行照看义务,根据雇主和保姆之间的雇佣合同,保姆甲应该负有积极照看该幼儿的义务,该义务是先前法律行为自我设定的,没有履行该义务并造成了小孩淹死的严重后果,保姆就应当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可见,该先行行为具有引起或增加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危险,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该危险后果发生的积极义务。如果不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如甲不慎将烟头掉在仓库里,其明知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就有发生火灾的危险,但其突然想起今天仓库值班的是与其早有积怨的乙,于是想陷害仓库保管员乙,就一走了之,结果导致火灾的发生。由于甲先前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危险的发生,其就负有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而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对此结果其应承担放火罪而非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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