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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资料|治安勤务

2018-03-23 11:12:0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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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资料|治安勤务

  【治安勤务】

  (一)巡逻

  (二)盘查

  1.主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程序:法律程序。

  4.对象: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5.方式:盘问和检查 。

  (三)继续盘问

  1.对象: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2.时限:一般情况下,继续盘问的时限为12 个小时。对于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 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且在24 小时以内仍然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3.特殊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 周岁的老人:必须在4 小时内盘问完毕;不能将他们送入候问室进行继续盘问;如果在晚上9 点至次日早上7 点之间释放他们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或监护人的,应当护送其回住地。

  (四)安全检查

  (五)接处警规则

  1.110 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

  2.受理求助: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

  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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