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9 15:56: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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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民事权利—物权(2)
(三)担保物权
1.抵押权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违法、违章建筑。
注意: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2.质押权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设定质押之后,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否则质押权不成立。
3.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产生;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表1.担保物权种类
种类 | 客体 | 是否交付 | 是否登记 | 义务的来源 |
抵押权 | 动产/不动产 | 否 | 是 | 约定 |
质押权 | 动产 | 是 | 否 | 约定 |
留置权 | 动产 | 是 | 否 | 法定 |
综上所述,考生要灵活把握物权的种类,能过对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定位是物权的那一种类,尤其是对担保物权的掌握尤为重要,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老师在对物权的讲授过程中多以案例的分析和举例的方式进行知识点的讲解,这样可以方便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吸收。以下是2018年国考常识对物权知识点的考查,希望对考生复习和教师授课有所帮助。
【2018国考真题】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
A.小张向老刘借款6000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
B.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
C.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
D.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
【答案】B【解析】ACD都是担保物权,只有B是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是有权。答案为B。
以上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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