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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白城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法律真题分析(2)

2018-03-19 15:50:26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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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白城事业单位考试通用知识|公基法律真题分析(2)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刑法相关

  甲是某民营公司总经理,擅自将公司的30万元借给乙炒股,因乙炒股亏损,使公司的30万元长期得不到归还,甲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贪污罪 C.挪用资金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C。

  【考题分析】本题考察的是刑法分则中一些重点罪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题目中甲把公司资金借给乙炒股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因此选C。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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