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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

2018-03-19 13:31:2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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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

  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继承问题

  当谈到继承问题的时候,我们会下意识地想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父母去世后,子女会作为法定继承人对于财产进行继承,但是以往我们常见到的继承现象多是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问题,而今天我们来谈论一下,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问题,经过总结可以将继子女的继承问题分成四类分析:

  一、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顺序问题: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律中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养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都享有对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也就是说,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二者之间是不冲突的。

  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同时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有遗嘱的按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

  四、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的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作了专门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例题1】林波的生父早年去世,林波10岁时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生活,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波的姐姐已婚,单独生活。林波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波姐弟俩都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波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王川要求继承全部房屋。林波和其母亲、姐姐均不同意。王川于是将三人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王川:林波已继承了他生父的遗产,不能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他母亲改嫁时他姐已结婚。所以他姐姐也不能继承

  B.被告林母:我是王川父亲的老婆,我理应有权利继承

  C.被告林波:我虽然继承了我父亲的遗产,但我和继父有抚养关系,而且我也赡养他了。我当然有权利继承。王川没有尽赡养义务,不能要求分遗产

  D.被告林姐:虽然我和继父没有抚养关系,但继父盖房子时,我也出钱了,而且我也赡养他了,我也有权利分

  【解析】B。林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波继父的财产,故B正确。林波虽然继承了其生父的遗产,但其与继父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对继父遗产的继承权。王川作为林波继父的生子女,虽然在其父亲生前未尽过赡养义务,但并未构成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因此,王川对其生父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但因为王川未尽赡养义务,那么林波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王川应少分或不分遗产。林波的姐姐因林某改嫁时已经结婚,独立生活,与林波的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即使林波的姐姐对继父进了赡养义务,继父盖房子时出资了,也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可能会有人说林波继父的生子王川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却有继承权,而林某的姐姐尽了赡养义务却没有继承权,好像从道理上讲不通。我国《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只要王川不具有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不能剥夺其合法的继承权。这是在立法的时候从保护被继承人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各继承人之间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有的继承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如果单从未尽赡养义务就剥夺这部分人的继承权不利于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道德风尚,但并没有违背我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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