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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详解(2)

2017-12-07 14:00:11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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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详解(2)

  注意: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很大的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如今,经常能听见这样的新闻,以下为真实案例:黄先生2015年3月在温州某汽车经销商处买了一辆路虎揽胜2995CC越野车,共花100多万元。2016年6月份,黄先生在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竟在自己购买前就被维修过。与销售方协商无果后,黄先生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处原、被告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撤销,黄先生退还涉案越野车,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黄先生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同时,汽车销售公司需赔偿黄先生三倍购车款共计300余万元。《消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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