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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备考: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2017-11-30 14:16:25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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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备考: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备考: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无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

  (一)时间条件:

  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0年:因为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依据《民通意见》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顺序要求,并且结合《民法总则》46、47条规定的含义,《民法总则》在宣告死亡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公告期

  “一年三个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四)、死亡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五)、“亡者归来”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即属法律拟制,则实际未死亡而生还归来亦为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其法律后果于考试中属于常规考点。

  1、死亡宣告得撤销: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是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不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

  4、财产返还:依据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主张宣告失踪,有的主张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例1、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解析: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例2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解析: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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