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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2)

2017-11-15 11:34:46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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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2)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不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

  4、财产返还:依据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主张宣告失踪,有的主张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例1、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答案:D。解析: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例2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解析: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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