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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中的用工责任

2017-09-01 17:12:49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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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备考:民法中的用工责任

  工责任是侵权责任中较为特殊的责任。为了使广大考生真正搞懂其内容,特撰此文来梳理一下相关的知识点。

  一、用工单位的责任

  此处的用工单位的责任,整合了《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所规定的部分雇员侵权责任的规定,统一采用两大规则:

  1.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侵权责任,此处的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是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而不是单位侵权的直接责任。就其归责原则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单位(赔偿义务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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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局责任

  不得向工作人员追偿,即为终局性责任。

  3.执行工作任务行为的认定

  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方从事执行工作任务行为,是单位、提供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如何确定执行工作任务行为,民法通说采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4.关于劳务派遣的侵权责任承担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在此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两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例】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通过本文先前所述内容可知,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BCD。

  5.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用人单位”,包含了国家机关单位在内,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某个国家机关单位,如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有侵权行为的,该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如何?

  广义的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国家机关,除行政机关外,还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军事机关等。所以,国家责任包括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和国家民事责任四种。我国立法目前尚未确立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与司法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之中,此处的“职务侵权责任”仅指国家民事责任,发生的情形是指在从事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在侵权人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依《国家赔偿法》获赔。具体的区别如以下几例所示:

  【例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某公安局干警王某驾车去送一份文件到市政府,在路上违规驾车致人受伤。

  【例2】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某公安局警察张某对一公民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例3】国家司法赔偿责任:某公安局警察李某在对一公民刑事审讯时进行刑讯逼供致嫌疑人死亡。

  二、用工个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如下三点需要注意:

  1.提供劳务方因劳务侵害他人的,由接受劳务方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不再区分提供劳务方主观上的过错如何。

  2.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劳务关系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处注意,这一规定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3.第35条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涵盖并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关于个人雇佣关系的规定。但是第13条、第14条关于帮工关系的规定,继续适用有效。

  【例】市民张老先生家住某住宅楼的6层,家里雇佣保姆阿红,一天早饭后阿红悬着半个身子擦窗玻璃的外侧,张老先生见状也没有阻拦。不幸,阿红一个闪失掉下楼去,砸在买菜归来走在楼下的罗老太太的身上,后者不治身亡,阿红受伤。

  【解析】本例,对于罗老太太的死亡,雇主张家承担全责;对于阿红的受伤,张家与阿红分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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