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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犯罪形态”复习的几点建议

2017-08-07 18:23:3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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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犯罪形态”复习的几点建议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犯罪形态”复习的几点建议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犯罪形态这一知识点经常会涉及到。今天,我们通过一个“三步走”的方法,让大家学会如何快速准确的选出答案:

  一、确定是否既遂

  犯罪的形态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亦即一个犯罪行为满足了所有的构成要件,其中最总要的一个标志便是犯罪结果的出现。一旦既遂,永远既遂。所以题目中一旦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那么最终的答案也就只有是既遂了。不管行为人完成既遂后又做了些什么,比如将偷得东西还回来,依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构成。

  二、看是否构成中止

  在第一步不成立,即不构成既遂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行第二步的判断,看看行为人是否构成中止。判断中止的要点便是看一下行为人犯罪没有既遂的原因是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原因,通俗点说,如果行为人犯罪没有既遂是因为自己内心想通了,想明白了,不想犯罪了,在行为人能犯罪而不想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了,那么这个时候行为人便构成犯罪中止。

  三、区分未遂与预备

  在第二步犯罪中止不成立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最后一步的判断,即行为人到底构成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这一步也是大多数同学最容易犯错误的地方。预备和未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成功,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着手的判断是区分预备和未遂的关键。着手之前为预备,着手之后为未遂。不同犯罪的着手点有着很大的差异,多数同学会将着手点理解的过于靠前,实际上,法律上的着手要远远靠后。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给对方带来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时候,我们通常才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而提着刀走在去往被害人家的路上、购买毒药、盗窃前的“踩点”等行为,因为并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所以我们认为并没有“着手”,这个时候如果犯罪行为因为意志外的原因停下了,构成犯罪预备。

  以上三点是对于犯罪形态的学习建议,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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