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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

2016-10-14 10:36: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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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决定书

  (样式)编号: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

  环节有 违纪违规情形。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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