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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

2016-10-14 10:33:3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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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 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 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 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 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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