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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2)

2016-09-02 13:37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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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2)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5小题,共80分

  III. 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法学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普遍性

  四、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五、法的程序性

  六、法的国家强制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三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

  二、古代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四、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三节 法律移植与继承

  法律移植;法律继承。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作用的种类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他种类。

  三、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四、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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