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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14)

2016-09-02 13:37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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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I)(14)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该县人民政府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7.(15分)联系实际,论述宪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的内涵。

  38.(20分)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 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 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2)结合材料一, 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A 3.C 4.A 5.D

  6.D 7.B 8.A 9.B 10.B

  11.D 12.D 13.C 14.B 15.C

  16.B 17.B 18.C 19.D 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CD 22.CD 23.ACD 24.ABCD 25.ACD

  26.ABD 27.ACD 28.AD 29.ABCD 30.CD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答案要点:

  (1)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都依赖于国家。这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的权力结构体系;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32.答案要点: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经批准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等变通或停止执行,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其他职权。

  33.答案要点:

  (1)《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

  (3)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响。

  (4)《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 首,共7篇。

  (5)《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

  34.答案要点:

  (1)第一,司法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第二,社会监督,在本案中表现为媒体的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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