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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分及要点

2016-08-05 13:52: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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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分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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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是民事诉讼法里面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民事诉讼法里面的两个难点。如何区分两者的区别,并且掌握两者相关制度运用的情形,都是考生必须要掌握的内容。所以在这里我们就对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论述。

  一、概念上的辨析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的一种暂时停止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二、两者产生的法定事由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指人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当事人间有家庭关系存在;(5)其他原因。如有其他应当中止的理由的。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同意履行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区别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最后,通过以上的讲解,希望大家能够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并且可以牢记引发这两者的具体事由,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掌握了这一块的内容,才能够在考试时答好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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