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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行测备考 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2016-07-27 17:03: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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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行测备考 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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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一)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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