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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定公考-常识判断(26)

2016-07-26 09:56:0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考点二(7-2-2)

  【例1】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消费者网购的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所以C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受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保管好随身物品是物品所有人的责任,出现丢失情况非饭店责任,B项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本题选择B。

  【例2】C

  【解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ABD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财产。所以C项为出资人子女一方财产。故本题选择C项。

  【例3】D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干中某男以市价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体现出第三方善意,另一方主张追回,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不正确。《婚姻法》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工伤补助金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配,所以B选项错误。《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应依照合法遗嘱进行继承,不支持平分家产的要求,C选项错误。《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例4】B

  【解析】A选项甲对于侄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因为侄子的损害不是甲造成的,侄子的损害是地震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B选项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到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推到后持刀将甲扎死是防卫过当行为,要对甲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选项,甲的损害是自己造成的,乙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对于D选项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故本题选择B选项。

  【例5】A

  【解析】《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结合本题,即甲、乙同时申请,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即甲的申请。故选择A项。

圈定公考-常识判断(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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